武漢面館殺人事件:嫌犯因面價殺人說法并不可靠(3)
獨自出去找工作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宣漢縣精神病醫院對胡河東的精神檢查給出的結論是:意識清楚,定向力完整,計算力差,衣著整潔,接觸交談尚差,問話部分切題,易激怒,坐立不安,未引出幻聽癥狀;思維邏輯障礙,情感不協調,自知力缺失,社會功能明顯受損。診斷意見是: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經治療后,情況好轉,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
同年10月26日,經縣市兩級殘聯填發、批準,胡河東拿到了《殘疾人證》。該證件信息顯示,胡河東為精神殘疾,殘疾等級為貳級,監護人為胡德華。
冉夢軍說,盡管胡德華是兒子的監護人,但胡德華根本無法約束兒子的行為,“他連他爸爸都要打,你說怎么管?”
出院后,胡河東回到青海繼續打工。臨近過年時,他和父親、堂兄一同返回達州。
1月21日,胡德華花了1399元給兒子買了一部手機,冉夢軍則為兒子買了幾件新衣服。但這個年,一家人過得并不開心。
冉夢軍回憶,有一天吃完飯,胡德華讓兒子去洗碗。哪想到兒子突然冒火說:“啥子,還要我洗碗啊?”說著,胡河東抄起手邊的啤酒瓶,準備朝胡德華的頭上砸去。冉夢軍見狀,趕緊沖上前奪下了酒瓶。
2月6日,胡河東獨自離家外出。被父母認為找不到活的他走之前跟母親說:“我哪里找不到活?”走時,胡河東沒有提他外出都要拿的箱子,只拿了幾件衣服和一袋辣椒。兒子去哪找活,冉夢軍根本不知。
冉夢軍告訴澎湃新聞,兒子接受警方調查時穿的印有五角星圖案的衣服,是她過年前才給兒子買的。
知道兒子因殺人被抓的那晚,冉夢軍沒有吃飯。沒有多少文化的她,不知道兒子22歲的生命會不會就此終結。
律師: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經法定程序鑒定
澎湃新聞查詢到,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載明,“精神殘疾二級”體現為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曄認為,胡某東持有的《殘疾證》,只能證明其是精神殘疾人或精神病人,無法證明胡某東在作案時已經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曄稱,因此,精神病史以及殘疾證明并不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而應當根據司法鑒定結論,以判斷嫌疑人案發時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作為有精神殘疾的胡某東的監護人,其父親胡德華是否要承擔一定責任?陳曄認為,胡德華不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院認定胡某東的行為造成了財產等損失,死者家屬可向胡德華提起民事訴訟,在胡某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時候,要求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補充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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