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補充“婚姻法24條”規定:夫妻不用為對方非法債務埋單

金羊網訊記者 董柳 廣東肇慶的阿蘭(化名)離婚后才知前夫竟在離婚前欠下巨額賭債,她被債主起訴到法院,部分債務被判由她與前夫共同承擔。
碰到這類糟心事的人為數不少。羊城晚報等多家媒體近日曾對這一話題進行報道,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解決離婚后配偶“被負債”的現象?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24條”作了兩款補充規定,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新“24條”3月1日起施行。
原“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配偶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條,即使另一方毫不知情,離婚后也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除非能證明屬于上述兩種例外情形之一,但實踐中,對兩種例外情形的舉證非常困難。
新“24條”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審理涉夫妻債務案?
《通知》有明確規定:
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
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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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補充“婚姻法24條”規定:夫妻不用為對方非法債務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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